淘宝店主恶意刷单致对手受损,首例因该罪获刑案例曝光
淘宝店主恶意刷单致对手受损,首例因该罪获刑案例曝光
12·18淘宝恶意刷单案是指2015年12月18日,经过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公诉,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秦云飞、晋怀远二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并追究刑责。

恰在电商竞争极其激烈的此刻,有部分商家不依照正当路径行进,企图借着“刷单”这种灰色手段去打压竞争对手,可是最终极有能把自己送进法院里 。
案件起因与上诉理由
二零一四年时,淘宝网这儿有论文查重相关业务竞争,当时呢,经营相同类型业务的秦云飞,意图排挤对手“论文通行证”商铺,于是雇佣了晋怀远进行刷单,他俩使用同一个账号,在短时间大量拍下对手商品 。
事后秦云飞觉得,自身举动仅仅是平常的刷单,而这属于行业里不正当竞争情形,但其果断认定绝不构成犯罪。事后晋怀远同样认为,自己所做之事只是普通的刷单行为,属于行业内不正当竞争,然而坚决判定绝不构成犯罪。所以,因觉得一审判决不合理,他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了上诉,坚称自身行为未触犯刑法。
平台规则与处罚机制
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为了实现维护公平交易环境这个目的,制定了性质明确的规则,用来打击虚假交易行为。平台通过大数据系统,监测呈现异常状态的交易行为,好比同一账号在短时间内大量购买的情况。一旦经认定确实存在“刷单炒信”这种状况,就会启动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含商品搜索权重下降,店铺被实施屏蔽,进而被予以关闭,商品搜索权重降低意味着其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大幅下滑甚至消失全无,这样就好似切断了店铺最为关键的流量源头,对经营造成的打击具有毁灭性 。
反向炒信的实质与危害
在本案当中的刷单行为,不是那种常见的于自己店内刷好评的情况,而是属于一种“反向炒信”,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提升自身信誉程度,而是通过恶意下单,来触发平台针对竞争对手的处罚制度,从而让其经营受到损害 。
这种行为,主观方面有着清晰明确的、旨在恶意竞争以及损害他人利益的意图,它导致平台原本正常的信用评价体系被扭曲,进而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最终会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致使他们无法依据真实的交易数据来进行判断。
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
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在本案件之中,产生了这样一个具有争议性质的着重要点; 同时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那就是涉及店铺所遭受到的相关损失,是不是由秦、晋这两个人进行刷单的全部行为直接导致形成的。另外还有这样一种说法,是辨方有过一次陈述,其称是淘宝平台方面下达的降权处罚这一行为,致使了店铺出现相关损失;而在行为与最终后果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平台因素介入其中的此种情况 。
然而,法院审理后有这样的看法,二人实施的恶意刷单行为,是平台处罚的直接原因。处罚导致搜索排名下降,使营业额大幅减少,这个链条清晰完整。2014年4月23日至28日处罚时段内,该店铺每日平均销售额仅一千多元,远低于平常水平,经济损失确实存在。
法律定性从行政违规到刑事犯罪
曾几何时,像这般的刷单炒信做法大多是电商平台依据自身规则施行行政处罚,比如说进行扣分、实施降权。可是,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刑法追诉的标准 。
法院最终做出判定,秦云飞,还有那晋怀远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他们抱着出于报复以及获取利益的这种目的,通过恶意刷单这种具有破坏性的手段,使得竞争对手的网店无法正常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了十多万元金额的经济损失,情况严重,构成了犯罪举动 。
案件警示与行业影响
一件被称作全国首例,关于“反向刷单”入刑的案件,给整个电商行业送去了警示的声音,表示出了一个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
此种类型的案件,使得平台以及监管层面更加着重于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以及打击力度。对于诸多商家而言,务必摒弃借助不正当渠道进行竞争的念头,只有全身心致力于产品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才是能够达成长久经营的正确路径。
针对这起借助平台规则漏洞对竞争对方进行攻击的案件来说,您认为电商平台在预防如此恶意竞争之时,还能够采用哪些更有成效的技术或者机制呢,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对此的看法,要是觉得本文有启发,请点赞予以支持。